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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小区物管没责任?
 

  在小区里,业主的东西被盗,物管是否要赔偿?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此之前,成都曾有多起业主被盗起诉物管的案例,但均以业主败诉告终。近日,成都市民梁小姐被盗起诉物管,法院判决结果为:物管公司补偿1270元误工费和承担70元的诉讼费。
  【案例】:业主被盗,物管不赔?
  2008年5月20日早上,住在川大河畔小区的梁小姐起床后发现自己放在房间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窗户已经被损坏。“昨晚遭小偷了。”梁小姐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为小区服务的成都儒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查看物业公司19日晚间的值班记录时发现,有红外报警响过,但疑为树叶未加重视。而从小区监控录像中看到,在近半小时时间里,小偷在小区里进进出出,保安超过2小时未巡逻。遗憾的是,没有录像拍到小偷把笔记本电脑拿出小区的画面。
  之后,梁小姐起诉了成都儒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于物业公司的过失,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该进行经济赔偿。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梁小姐意想不到:被盗事实存在,物管公司存在一定过失,但被盗者无法对其损失事实进行举证,因此不予赔偿。物业公司向被盗者补偿1270元的误工费,并承担70元的诉讼费。
  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举证是最大难题
  难题一:责任举证
  “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其基本的义务。虽然目前的法律中对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财物被盗后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能证明物管公司存在过失,物管公司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荣表示。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权,因此,尽管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业主可以以“侵权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不过作为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会要被盗者对被盗损失进行举证,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自己的财产只有自己才清楚,这也就是此类案件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冯荣说。
  “小区被盗,物管是否有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业界争论很大。其实当业主财产受到第三方侵害后,要分析其被盗原因,判定物管公司在被盗事件中有无责任。”成都市吾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聪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所有的服务都是建立在物业所有人所提供的硬件设施上。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马聪却认为:“赔不赔偿,赔多少,还要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物管公司要全面履行兑现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合同中要求有红外线报警系统,录像监控室24小时值班、每2小时巡逻,在工作完成后,要有工作痕迹(工作记录),并签上名字。那在此案件中,物管公司存在一定过失,应当负一定责任。”
  难题二:《合同》约定
  如何避免业主被盗而得不到相应赔偿?马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最好写明双方权责,有约定,事发后才可以按合同约定中的规定处理。如:发现因物管公司管理或执勤上的过失,导致盗窃事件的发生,物管公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诸如此类的约定,双方按照约定责权赔偿就一目了然。”
  其实,不管是业主还是物管公司其实都不愿意发生被盗事件。“有些盗窃真的难防,只能加强小区安全系统建设和保安巡逻等方面来保证小区的安全。如果一旦发生被盗事件,物管公司应该和业主进行一个良好的沟通,追究谁的责任都不是首要的,及时解决矛盾才是关键,对于业主提出的经济损失,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马聪的观点也许是目前发生被盗事件后解决业主与物管之间纠纷的有效办法。 本报记者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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