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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死”“户口”咋办
 

  邱柏由于企业退出制度的不完善,很多歇业、被撤销、被关闭企业的户口仍然长期存在。在登记监管过程中,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通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方式停止企业的经营资格,但按照规定,企业要真正退出市场,必须经注销登记,也只有用注销的方式才能消除企业的“经济户口”。那么,到底该怎样对这些已“死”企业注销登记呢?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注销登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得登记主管机关对注销登记工作的开展感到困惑和迷茫。一方面,大量“死”户使得统计数据失真;另一方面,那些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的企业也给登记监管、市场监管带来了困难,同时还增加了市场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风险。
  过去,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大多将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混淆,造成企业经营资格丧失后主体资格无法认定的情况。就该问题,工商部门与人民法院也产生过巨大的意见分歧。笔者对登记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后发现,按照现有的规定,企业主体资格终止于注销登记。但从以上分析可知,大多数已经“死亡”的企业基于复杂的程序、利益博弈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对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并不“感冒”,一般不会主动申请注销。
  根据规定,我国的企业类型主要分为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伙,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主要立法愿望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登记主管机关依职权注销经济户口却没有作出规定。笔者不清楚“依职权注销”这一事关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否具有操作价值的重大问题是立法者的疏忽还是有意回避。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对登记主管机关依职权吊销作出了规定,由于不具操作性,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该规定主动注销企业经济户口的现象是很少的。
  尽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但笔者认为对整个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的建立和完善却是一个很好的信号,即注销登记是可以依职权而为之的,因为有了该规定就会大大降低登记主管机关依职权注销“死亡”企业经济户口的法律风险。既然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也应该有权注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类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因为非法人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并没有企业法人要求那么严格。
  因此,笔者建议在目前统一的“登记监管法”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必须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修改,同时还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升级并进行补充和修改,增加登记主管机关依职权注销“死亡经济户口”的规定,从而实现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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