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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后悔权
 

维权专家、律师解读并建言修改《消法》——
解读嘉宾: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 刘亚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乾应

主题策划
网上或电视上购物30天内可无偿退货,金融消费应该纳入《消法》范围,大宗商品消费者应当享受后悔权……已颁布16年的 《消法》,在去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后,目前再次进入修改程序。现在的《消法》哪些地方需要修改?修改后有什么重要意义?
A.
金融理财纳入《消法》保护
真实遭遇
买了那名客户经理口头承诺的一款“几乎没有风险”的理财产品。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李女士账户中的资产不断缩水,直到有一天,她发现账户里的资产只剩下三分之一。李女士找银行理论,但银行拿出了当初的购买合同,对李女士的损失概不负责。
修改内容解读
“现行《消法》中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品,以及相对应的经营者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消费者购买像金融这样比较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就很难得到 《消法》的保护。随着金融消费的普及,金融机构服务纠纷屡见不鲜。如何保护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把金融理财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之内,无论是买股票还是投资债券等金融产品,出现纠纷时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发现欺诈行为,更可以获得现行《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刘亚兵说道。
消费者需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不论遇上哪类金融理财产品,都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轻易签字。李乾应谈道,面对让人动心的口头承诺要冷静,签字前可以请业务员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指出相应的书面条款,并重点了解责任免除、保障范围、缴费年限、保险期限等内容。
B.
“非现场”购物30日内退货
真实遭遇
消费者张小姐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款促销手机,结果手机用了不到两个月就频频出现故障。张小姐多次打电话过去,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但是对方一再搪塞。张小姐找到当地消协要求维权,因为是网络购买没有购物凭证,消协也没有办法解决。张小姐十分无奈,只能自认倒霉。
修改内容解读
刘亚兵表示,《消法》的修订中应该对网络或电视购物做出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时,不能与商家面对面交易,也很难掌握商品的全面信息和商家的真实性。遇到商家夸大商品效能时,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真伪,也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收到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可以更放心地消费。
李乾应表示,电视购物和网上购物与现实交易不同,网络交易是虚拟的,判断身份的一致性成为难点。网络购物是个新兴产物,网购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在网络购物时被骗,存在取证困难维权艰难的问题,为了保障更多消费者的权益,《消法》修订应该将此纳入其中。
C.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真实遭遇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成都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修改内容解读
“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肆无忌惮地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刘亚兵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及时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必要。
D.
“双倍赔偿”增为“多倍赔偿”
真实遭遇
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袋早餐包,回家以后,打开一看才发现该面包已经发霉变质。“幸好是大人,要是小孩吃到以后,吃坏了肚子怎么办?”陈女士找到该商场,商场以双倍价格对陈女士进行了赔偿。
修改内容解读
在新《消法》的修订中,应该将原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修改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倍以内的赔偿金”。“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多倍赔偿’为消费者争取到了‘惩罚性’赔偿份额。加大赔偿力度同时也是对商家行为的一种震慑。比如说有些制假售价的商家,发现以后,只是双倍的赔偿,这对他们来说力度太小了,惩罚的力度远不及他们所得到的非法利润,根本起不了惩戒的作用。惩罚以后他们又继续制假售假,如果加大惩罚力度,这对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威慑,其目的是让他们不敢再制假售假。”刘亚兵说道。
E.
大宗商品增加后悔权
真实遭遇
消费者张先生去年看中了成都郊区的一楼盘,冲动之下便交纳了两万元的订金。待交房时,张先生突然发现该楼盘并没有当时售楼小姐说的那么好,而且户型也太合理。于是,张先生提出退还订金,开发商拒绝退还订金。
修改内容解读
刘亚兵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建立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原则上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合理期内无条件退货,但并非所有领域都适用后悔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的了解上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能待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获悉,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我认为,后悔权应在新型销售形式上先试行。对于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由于产品在功能特点等方面的描述不够,消费者无法直观了解,或有误导消费者的地方,我觉得应该还是可以考虑后悔权的,这对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保护。而目前,对于其他方面则很难实施,比如汽车和房屋。汽车和房屋都是属于大宗商品,人们买车买房前都经过了反复考虑和比较,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大家买辆车开一阵子就后悔了,再换一辆开,那汽车销售商不是没办法做生意了。而商品房价时跌时涨,如果消费者涨了卖掉,跌了后悔,那房地产市场恐怕也会被搞得很混乱。”李乾应说道。
本报记者 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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