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荔枝不合格!以次充好 水果店被罚 8 万元四川省淘联网络有限公司被罚没近 9 万元四川曝光“铁拳”“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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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版 特别报道
·注意:这些荔枝不合格!
·以次充好 水果店被罚 8 万元
·四川省淘联网络有限公司被罚没近 9 万元
·四川曝光“铁拳”“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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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特别报道 2024.9.10 星期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以次充好 水果店被罚 8 万元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五类突出违法行为,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消费侵权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苏州骏凯房地产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5月23日,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追偿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璟悦澜庭”小区的开发商及销售单位,在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出卖人及买受人同意,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调整为“……买受人同意不以规划变更或者涉及变更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限制消费者追偿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门峡坤羿汽车销售公司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4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门峡坤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投诉人与当事人约定维修车辆要使用原厂出品的配件,当事人在提供汽车维修配件时违背与投诉人的约定且未与投诉人协商擅自提供维修使用的车辆配件(加热器总成、车载充电机、减震总成、车辆前部保险杠)为非原厂配件,其中加热器总成、车载充电机两配件是当事人购买的二手车辆的拆车件,减震总成、车辆前部保险杠两配件是当事人购进的非原厂生产的配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较大,一旦造成事故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及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鲜丰水果店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1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鲜丰水果杭州城北万象城店使用低价水果代替高价水果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通过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的北半球车厘子美早樱桃、白凤桃、落地碎香梨、夏黑葡萄等,用加拿大车厘子、大红桃、水蜜桃、红香酥香梨、巨峰葡萄等价格更低的产品替代发货,上述水果与替代品的价格差在30%至80%之间不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加盟的品牌有一定知名度,且当事人在被举报、执法人员检查后违法行为还在持续,综合考虑当事人经营时间及规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案例详见消费质量网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